學生獎懲

ⓞ獎勵,分為記嘉獎、小功、大功以及頒發獎 狀、獎章或獎金等六種。
ⓞ懲處,分書面告誡、申誡、小過、大過、定期察看、退學及開除學籍等七種。
ⓞ學生獎懲案件,有關教師及承辦單位,均有建議之權,但應援用相關條款,依照規定程序,簽請校長核准。
ⓞ本校學生之獎懲處理程序,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嘉獎、記小功、申誡、記小過之獎懲建議教師或承辦單位應提供參考資料,由學生事務處會同導師處理。
二、記大功或記大過以上之獎懲,應提獎懲委員會議審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以學校公告公布。
三、學校獎懲委員會審議有關學生大功、大過以上獎懲時,應通知系所、主管、班級導師及有關人員列席;大過以上之懲處,應通知當事學生列席說明,給予學生陳述與申辯之機會。
四、懲處之決定必須書面並載明主文、事實、理由,並附記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
五、學生受記大功或記大過以上之獎懲,均應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
ⓞ學生在學期間之獎懲紀錄不應取消,但學生初犯本辦法之規定而未達記大過之處分者,得申請銷過。學生銷過實施要點另訂之。
ⓞ休學學生復學後,其原有獎懲,乃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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