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校專任教師任職前十年內,補助總次數以三次為原則。
2.補助項目以儀器、圖書與電子資源為限,申請補助之項目,應先向校外單位(如教育部、國科會、農委會、衛福部、經濟部等)申請補助。
3.本經費以補助向校外單位申請全額補助,而只獲部分補助經費之差額為優先考量原則。本經費至多與校外單位補助金額相等並以五十萬元為補助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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