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人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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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服務 (16)
作業程序:
1.新聘教師:
分有院統籌員額及校統籌員額,新聘申請書先會辦各學院、教務處、人事室後,由各學院辦理著作外審,經三級教評會通過製發聘書並於學期開始前(8/1、2/1)完成報到,後續由人事室向教育部請頒教師證書。
2.升等教師:
由升等(改聘)教師提出申請,經三級教評會通過後製發聘書,並由人事室向教育部請頒教師證書。
1.作業程序:
(1)新聘教師經三級教評會審議通過教師聘任案並完成報到手續;升等教師經三級教評會審議通過升等案。
(2)教師(新聘教師未具該職級教師證書者)至教育部大專教師送審通報系統填寫教師資格送審相關資料。
(3)人事室協助審查資料正確性並辦理教師證書請頒作業。
2.作業期程:
(1)新聘教師:自起聘起3個月內報教育部審查,經審定通過者,以聘書起聘年月起計。
(2)升等教師:自學期開始3個月內報教育部審查,經審定通過者,以學期開始年月起計。
類型:
1.全職研究型專案教師
2.全職教學型專案教師
3.全職一般型專案教師
4.全職臨床醫學專案教師
聘任、送審:
1.可比照本校編制內專任教師及研究人員聘任規定辦理聘任、送審及升等。
2.不送審教師資格之專案教師或不辦理升等之專案研究人員,其遴聘資格與聘任程序,由各聘任單位組成專案教師暨專案研究人員聘任審議委員會評審通過後,報請校長聘任。委員會置委員至少5人,聘任單位主管為召集人,餘由各聘任單位就有關領域之副教授以上教師推選組成。
請老師提供最高學歷畢業證書掃描檔、效期內護照掃描檔及大頭照電子檔給各學系承辦人,由本室向教育部申請外籍教師聘僱許可。待許可函核發後,由各學系協助老師申請簽證及居留證。惟各國簽證規定不一,請各學系承辦人事先向外交部確認該國籍教師入境台灣簽證事宜。適用於專兼任教師、專案教師、玉山學者及客座人員。
辦理教師退休,請老師提供戶籍謄本、郵局存簿存摺影本、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指定銀行帳戶存摺影本、各級教師證書、1吋半身照片。
辦理教師撫卹,請遺屬提供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辦理繼承系統使用之遺族全戶戶籍謄本、 所有繼承人之個人戶籍謄本、領受代表人金融機構存摺帳戶影本(郵局、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指定銀行帳戶存摺)、土(火)葬證明。
辦理教師延長服務,請依「本校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要點」規定辦理。
依據本校教師評鑑準則第9條規定:
(一)限期升等期限
1.須於6年內申請升等並獲審查通過,未通過者,不予晉薪。
2.升等年限達2/3時將辦理升等輔導,藉由填寫輔導表件讓系、院主管了解教師升等情形並得視情況提供必要之協助。
3.期限屆滿無法完成升等:設有1年緩衝期,第7年(緩衝期)期滿仍未完成升等者,除不予續聘外,有法定事由者尚得申請延長限期升等期限,或依本校進用專案計畫教學人員及研究人員聘任辦法第13條規定申請轉任專案教師,1年1聘,至多2年。
(二)延長限期升等期限
教師有下列事由得提出延長限期升等期限之申請,經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延長:
1.懷孕、生產、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卡或遭遇重大變故(每次以2年為限)
2.因配偶有懷孕、生產(1年)
3.借調至政府機關、公立研究機構、公營事業機構或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者(等同借調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