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急難慰助

1.學生在校期間如發生以下重大變故:

(1)因傷、病住院醫療,而家庭經濟困難,無力負擔醫療費用。

(2)家庭突遭變故,致使生活陷入困境。

(3)學生死亡。

(4)其他偶發事件,而需救助者,得申請本校急難慰助金。

2.急難慰助金之申請應由學生本人或導師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資料,經系、所主管及院長簽證送交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審查後,陳請校長核定。

3.急難慰助金之核發,同一情事以一次為限;其最高金額以新台幣三萬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