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健康檢查
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 17 條 雇主對在職勞工,應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年滿六十五歲者,每年檢查一次。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每三年檢查一次。未滿四十歲者,每五年檢查一次。依年齡規定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例如:人員現年30歲,已於105年完成新進人員體檢,將會於110年參與本校的在職勞工一般健康檢查。
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 17 條 雇主對在職勞工,應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年滿六十五歲者,每年檢查一次。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每三年檢查一次。未滿四十歲者,每五年檢查一次。依年齡規定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例如:人員現年30歲,已於105年完成新進人員體檢,將會於110年參與本校的在職勞工一般健康檢查。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0、31條規定辦理。雇主應對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採取危害評估、控制及分級管理措施,違反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以下罰鍰。依法應辦理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事項,故施行姙娠工作人員專用之粉紅「好孕車位」及汽機車停車優惠。適用對象:妊娠中(懷孕)、分娩後(產後)未滿一年、分娩後(產後)滿一年仍有在持續哺乳之女性員工。
為建立全校研究場所風險管理制度,以利輔導及管理校內研究空間及人員之職業安全衛生,敬請老師務必撥冗填寫研究場所運作管理系統。本校研究空間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分為:
1.第一類具有高度風險(本校無此類空間);
2.第二類具有中度風險(例如:理、工、農資、生科、獸醫等學院之實(試)驗室);
3.第三類具有低度風險(例如:文、法政、管理學院之研究室或辦公室)。
為確認各場所負責人(老師)轄管之研究場所空間及工作者(老師、勞工或學生)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之相關規定,並且利於校內管理,請協助更新研究場所運作管理系統),包含以下六大項資料:
(一)研究場所基本資料,
(二)辨別特別危害健康作業,
(三)相關人員資料,
(四)技術證照人員資料,
(五)校內教育訓練資料,
(六)化學品資料。
據職業災害調查發現多數原因起於「人為因素」。對於人為因素之不安全的動作約佔80%以上,防治對策有賴於「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的推展,以建立安全工作方法與正確衛生觀念,避免職業災害所帶來的損失。
一般垃圾:校園垃圾車採定時定點收集一般廢棄物(含廚餘),清運時間為上班日每日08:20-10:35。
※註:不得使用非透明塑膠袋盛裝垃圾。
資源回收:資源回收車採定時定點收集,清運時間為每週二、五08:20-10:35
→每週二清運餐盒及非紙類(鐵罐、鋁罐、寶特瓶、塑膠容器、可回收之塑膠製品、其他未列舉之資源物類)。
→每週五清運餐盒及紙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