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霸凌申訴 一、校園霸凌:指相同或不同學校校長及教師、職員、工友、學生(以下簡稱教職員工生)對學生,於校園內、外所發生之霸凌行為。 二、校園霸凌判定依據(校園霸凌要件): (一)具有欺負他人的行為。 (二)具有故意傷害意圖。 (三)造成生理或心理上的傷害。 (四)兩造勢力(地位)不對等。 (五)其他經校園霸凌防治委員會討論後認定者。 三、教育部反霸凌專線電話「1953」,24小時專人接聽,提供諮詢及通報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