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
一、依「國立中興大學研究發展成果管理及運用辦法」第二條規定,本校教職員生於在職或在學期間利用本校資源完成之研發成果,其智慧財產權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契約約定外應歸屬本校所有。故教師有研發成果欲進行專利申請時,應依循校內規定至專利技轉組辦理專利申請事宜。
二、本校專利費用負擔有兩種方案,不同負擔比例,則會影響未來權利金分配比例:
專利費用
負擔方案 |
研發人員
負擔比例 |
學校
負擔比例 |
分配研發人員比例
(部會成果) |
分配研發人員比例 (非部會成果) |
方案一 |
40% |
60% |
32% |
40% |
方案二 |
100% |
0% |
64% |
80% |
三、本校僅補助發明專利,相關補助規範注意事項如下:
本校每年可補助,每一研發人員代表三件中華民國專利申請案(方案一)。
申請國外專利費用補助則須符合下列兩點資格
- 研發人員代表之研發成果由本校辦理技術移轉金額累計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 專利申請案經二位以上專家書面審查,並經專利技轉推動委員會審查通過。
同一申請案,國內外之必要成本負擔方式應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