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技轉

專利申請

一、依「國立中興大學研究發展成果管理及運用辦法」第二條規定,本校教職員生於在職或在學期間利用本校資源完成之研發成果,其智慧財產權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契約約定外應歸屬本校所有。故教師有研發成果欲進行專利申請時,應依循校內規定至專利技轉組辦理專利申請事宜。

二、本校專利費用負擔有兩種方案,不同負擔比例,則會影響未來權利金分配比例:

專利費用

負擔方案

研發人員

負擔比例

學校

負擔比例

分配研發人員比例

(部會成果)

分配研發人員比例

(非部會成果)

方案一

40%

60%

32%

40%

方案二

100%

0%

64%

80%

三、本校僅補助發明專利,相關補助規範注意事項如下:

本校每年可補助,每一研發人員代表三件中華民國專利申請案(方案一)。

申請國外專利費用補助則須符合下列兩點資格

  1. 研發人員代表之研發成果由本校辦理技術移轉金額累計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2. 專利申請案經二位以上專家書面審查,並經專利技轉推動委員會審查通過。

同一申請案,國內外之必要成本負擔方式應相同。

技術移轉

一、技術移轉之權利金分配:

請參閱「國立中興大學研究發展成果管理及運用辦法」第七條,依相關規定進行分配。

本校研發成果智慧財產權管理、維護、運用、推廣所取得之權益收入,扣除依「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必要繳交資助機關之費用後,除法令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比例分配︰

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由研發人員或第三人負擔必要成本者或本校無負擔必要成本者,其分配比例為:研發人員80%,本校20%。

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由本校部分負擔必要成本者,其分配比例為:研發人員40%,本校60%。

同一研發成果對不同對象進行非專屬授權,首次授權收入依本條第一、二款分配,後續授權收入本校分配比例每次遞減10%,惟不得低於20%;後續授權收入發明人分配比例每次遞增10%,惟不得高於80%。

本校研發成果因被違約及侵權所取得之違約金及賠償金,扣除本中心支付聘僱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及專業顧問之費用後,其分配比例為:本校100%。

研發人員因離職、退休或死亡等情事未於本校繼續服務者,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研發人員依本辦法所應得之權益收入,仍依原訂之分配比例分配,研發人員本身無法受領時,由其法定繼承人或遺囑指定受益人推派代表人受領。

二、教師如何發表及公告研發成果:

教師有研發成果(專利或專門知識know how),可填寫研發成果資料調查表,提供本組於各管道推廣及公告技術,促進技術推廣、交易、合作與媒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