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等

限期升等

依據本校教師評鑑準則第9條規定:
(一)限期升等期限
1.須於6年內申請升等並獲審查通過,未通過者,不予晉薪。
2.升等年限達2/3時將辦理升等輔導,藉由填寫輔導表件讓系、院主管了解教師升等情形並得視情況提供必要之協助。
3.期限屆滿無法完成升等:設有1年緩衝期,第7年(緩衝期)期滿仍未完成升等者,除不予續聘外,有法定事由者尚得申請延長限期升等期限,或依本校進用專案計畫教學人員及研究人員聘任辦法第13條規定申請轉任專案教師,1年1聘,至多2年。
(二)延長限期升等期限
教師有下列事由得提出延長限期升等期限之申請,經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延長:
1.懷孕、生產、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卡或遭遇重大變故(每次以2年為限)
2.因配偶有懷孕、生產(1年)
3.借調至政府機關、公立研究機構、公營事業機構或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者(等同借調年限)

教師聘任及升等程序

作業程序:

1.新聘教師:

分有院統籌員額及校統籌員額,新聘申請書先會辦各學院、教務處、人事室後,由各學院辦理著作外審,經三級教評會通過製發聘書並於學期開始前(8/1、2/1)完成報到,後續由人事室向教育部請頒教師證書。

2.升等教師:

由升等(改聘)教師提出申請,經三級教評會通過後製發聘書,並由人事室向教育部請頒教師證書。

教師資格審查程序

1.作業程序:

(1)新聘教師經三級教評會審議通過教師聘任案並完成報到手續;升等教師經三級教評會審議通過升等案。

(2)教師(新聘教師未具該職級教師證書者)至教育部大專教師送審通報系統填寫教師資格送審相關資料。

(3)人事室協助審查資料正確性並辦理教師證書請頒作業。

2.作業期程:

(1)新聘教師:自起聘起3個月內報教育部審查,經審定通過者,以聘書起聘年月起計。

(2)升等教師:自學期開始3個月內報教育部審查,經審定通過者,以學期開始年月起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