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倫理
一、適用對象:
(一)專任教師及研究人員於任職期間須完成至少六小時研習;新進人員到職日起一年內完成。
(二)兼任教師及專、兼任研究人員須於聘任檢附至少六小時研習證明。
(三)參與本校研究計畫之其他人員須於計畫執行日或聘任時檢附至少六小時研習證明。
二、採認之學術倫理教育課程:
(一)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
(二)本校辦理學術倫理研習課程。
(三)各區域教學資源中心辦理學術倫理研習課程。
(四)全球學術倫理線上課程。
(五)其他有關學術倫理課程。 前項第二至五款課程由主辦單位核發研習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