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 17 條 雇主對在職勞工,應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年滿六十五歲者,每年檢查一次。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每三年檢查一次。未滿四十歲者,每五年檢查一次。依年齡規定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例如:人員現年30歲,已於105年完成新進人員體檢,將會於110年參與本校的在職勞工一般健康檢查。
Website:
Contact:
(04)22840589#16
Email:
chinying525@nchu.edu.tw
Categories:
健康與安全,
實用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