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健康檢查

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 17 條 雇主對在職勞工,應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年滿六十五歲者,每年檢查一次。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每三年檢查一次。未滿四十歲者,每五年檢查一次。依年齡規定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例如:人員現年30歲,已於105年完成新進人員體檢,將會於110年參與本校的在職勞工一般健康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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