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升等

依據本校教師評鑑準則第9條規定:
(一)限期升等期限
1.須於6年內申請升等並獲審查通過,未通過者,不予晉薪。
2.升等年限達2/3時將辦理升等輔導,藉由填寫輔導表件讓系、院主管了解教師升等情形並得視情況提供必要之協助。
3.期限屆滿無法完成升等:設有1年緩衝期,第7年(緩衝期)期滿仍未完成升等者,除不予續聘外,有法定事由者尚得申請延長限期升等期限,或依本校進用專案計畫教學人員及研究人員聘任辦法第13條規定申請轉任專案教師,1年1聘,至多2年。
(二)延長限期升等期限
教師有下列事由得提出延長限期升等期限之申請,經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延長:
1.懷孕、生產、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卡或遭遇重大變故(每次以2年為限)
2.因配偶有懷孕、生產(1年)
3.借調至政府機關、公立研究機構、公營事業機構或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者(等同借調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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